廣州非國有文物建筑修繕可獲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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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來源:景觀中國網
文物建筑到底應該如何保護?如何開發利用才能讓文物“不受傷”,并煥發出新的活力?日前,《廣州市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交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條例》新增條款有望解決文物保護和開發利用中的難題。
人大審議之文物保護
文物建筑到底應該如何保護?如何開發利用才能讓文物“不受傷”,并煥發出新的活力?日前,《廣州市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交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條例》新增條款有望解決文物保護和開發利用中的難題。
不可移動文物可開發7種方向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筑、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消失,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
《條例》對文物利用作出規定,文物利用應當堅持合理、適度的原則。利用不可移動文物的,不得破壞文物歷史風貌及周邊環境的活動。
《條例》率先規定了不可移動文物的利用方向,對不可移動文物可根據其功能、文物價值和場地布局的實際情況,用作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紀念場館;歷史、藝術、科學等展示場館;歷史、文化、藝術觀光場所;休閑場所;傳統民俗展示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其他合法用途。
拒不修繕文物政府可搶修
文物行政部門發現文物有毀損危險責任人未修繕的,應當及時通知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進行修繕。市、區、縣級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技術指導、培訓和信息等服務和給予修繕、保養補貼等方式,鼓勵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責任人與其簽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協議。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其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市、區、縣級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搶救性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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