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admin
2003-03-30
來源:景觀中國網
近幾年,中國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與城市美化工程催生了公共藝術如城市雕塑、環境工程、景觀設施、園林置景等等的成熟。公共藝術作為城市建設手段被大量采用,遂成為城市表象
近幾年,中國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與城市美化工程催生了公共藝術如城市雕塑、環境工程、景觀設施、園林置景等等的成熟。公共藝術作為城市建設手段被大量采用,遂成為城市表象的重要構件與組成部分,甚至成為城市文明程度與實力的標志。
面對這股熱潮,首先應該強調保護社會熱情,但同時也要遏制一窩蜂現象。建筑、道橋、大型設施是城市象征的基本構件,代表城市的基礎、宏觀、框架性建設,公共藝術則代表城市建設的局部、微觀化階段,是相對粗放型建設的精致化營建,有助于城市建設增添細節魅力,更普遍而經常地將社會進步的益處交付市民與游人共享。社會對公共藝術表現出極大的熱情,是公共藝術難能可貴的群眾基礎。群眾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關心公共藝術;社會各界參與、投資公共藝術的意愿越來越強,公共藝術幸莫大焉。但運動式的“熱”,極易沖決規程的堤壩,極易好心辦不好事,故要特別警惕公共藝術中的建設性破壞———基于良好愿望大批生成劣作。因此,公共藝術建設應該歸口統一管理,防止失控。
各城市雨后春筍般涌現的公共藝術,大多發生于不同出資或出地人的需要。這意味著公共藝術的產生長期屬民間自發行為。只要有錢有地,無需嚴格申報,均可決定名下門前出現雕塑、壁畫。中、小型雕塑的立項權,幾乎都在基層,如街道、社區、廠商、單位一級,分別建造的雕塑、壁畫往往自說自話,主題、題材、體量、形式、風格要么重復、要么對立,或互相干擾,或斷絕聯系,沒有級差、密度、和諧化的總體調控,顯得分外雜亂、零散、無序。這種局面是城市建設中景觀理想化的大忌。由此可見,公共藝術管理亟待完善制度模式,力求善始善終。
完善管理制度模式,首先要制定審批的辦法并予公布。在藝術法立法之前,使有關審批規章成為有效的地方法規和管理辦法。要確立公示與專家審評相結合的制度。在方便場所,劃定大型建設項目的公共展示廳,隨時將各種公共藝術方案予以公示,并派專人搜集反饋意見,進行統計。既尊重社會和群眾的意見,又依靠專家的智慧力量,提高公共藝術品的精品率。還應建立設計問責與審批瀆職追究制度,對已建成的效果不好、浪費嚴重或有安全隱患的公共藝術品,要進行設計問責,并追究審批機關失誤、失職的責任。為了明確責任,體現對知識產權的尊重,要在逐步完成城市公共藝術品普查工作的基礎上,首先對其中的重點藝術品進行統一編號、立牌,銘刻設計、承制、安裝者的名字,對該雕塑的主題立意作簡要介紹。要建立明確的公共藝術品建成后的養護管理制度。這包括:對既有污損公共藝術品進行調查,設置專門的污損警示牌,建立公共藝術品的“認養”制度,建立設計、制作、施工單位接受年檢、實施保修的制度,要求設計、制作、施工單位承諾年檢和保修等等。
公共藝術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要穩步實施,避免做足做絕。在制定規劃時,應依據相關評估制定分類分期,不可一蹴而就,要分期、分批穩步推行,寧缺勿濫,不可冒進和跟風。在這一原則之下,應理性地制定公共藝術品的類型和分期,把重點區位、重點選址、重點觀賞線的公共藝術品和次要的公共藝術品相區別,在抓重點的同時,兼顧配合性的公共藝術品。嚴格執行總量配比制度,以重點統攝全局,防止規劃外公共藝術建設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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