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八項措施保護歷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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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
來源:景觀中國網
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日前在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說,歷史文化名城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珍貴遺產,保護好這些民族的精華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他提出了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
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日前在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說,歷史文化名城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珍貴遺產,保護好這些民族的精華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他提出了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八項措施。
仇保興說,公布歷史文化名城20年來,我國經濟建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城鳳凰古城市面貌發生著巨大變化,許多歷史文化名城像其他城市一樣,正面臨著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和環境改造。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許多地方忽略了對城市歷史及文脈的保護,或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導致相當多的歷史文化名城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的已經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嚴重后果。主要體現在,一是一些古城的歷史格局被破壞。二是許多歷史保護區被擠占。三是由于解放以來一些地方未對保護區進行定期的全面維護,使得歷史街區內的人口密度過大,基礎設施落后,居民居住條件差。四是不注意對文物古跡周圍歷史環境的保護。五是拆毀了一些尚未列入保護等級的遺跡。六是建造了一批毫無歷史文化價值的假古董。七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涉及面廣,問題復雜,需要多部門協同配合,僅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文物主管部門,在有些問題上是力所不能及的。
仇保興指出,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認識不到位,保護意識薄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維修經費;名城保護與土地開發的利益沖突;居民居住條件簡陋,改造的呼聲強烈,保護的壓力大;基礎研究薄弱。
仇保興強調,要在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基礎上,從八個方面入手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一)抓緊立法工作,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有法可依。通過制訂法規,明確保護的基本原則,明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應保護的主要內容,保護規劃編制與審批的基本程序和建設管理規定,專項保護資金的設立,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
(二)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下,加強名城保護工作重要性的宣傳與對有關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提高領導及專業人員對名城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掌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正確方法。
(三)加強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更大范圍地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要使那些傳統風貌完整、民族風情獨特、地方特色突出的具有較高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村鎮,通過完善規劃、制定相應的保護規定,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得以保護。
(四)積極爭取長期設立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建議長期設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并逐漸增加資金的數額,以體現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視,調動地方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積極性,搶救一批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街區。建議省、市(縣)也設立相應的資金渠道,用于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
(五)鼓勵地方在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是目前名城保護工作中的難點,各地可結合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加強對歷史文化保護區進行土地出讓、開發建設、基礎設施改善、資金籌措相關的政策研究,針對不同的保護對象,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和政策,并形成除國家資金外,省、市(縣)等多方支持的資金渠道。嘗試在這類保護區中實行按政府的保護要求,由政府或多種投資實體參與投資的資金運作方式。
(六)充分發揮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監督職能,嘗試建立國家規劃監督員制度。國家規劃監督員應包括各省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筑設計及文物保護等有關人員,這些人員應對國家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方針政策了解充分,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技術方法理解透徹,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資格認定。各省監督員的主要職責為:負責監督本省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狀況;負責跟蹤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保護區及城市敏感地區的建設活動,確保各項建設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保護要求;協助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保護項目及建設項目的審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政策進行研究;聽取本地區公眾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建議等。規劃監督員應每兩個月將本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狀況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在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中,進一步重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建設部、中央編辦、國家計委、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等九部委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特別強調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保護的重點,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葬區的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特別對歷史文化街區提出了保護要求。建設部還印發了《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的通知,明確了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內容,從規劃上對應保護的內容做了明確的規定,為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提供了依據。
(八)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實行動態的管理。對于那些未盡到保護責任、保護狀況不佳,已喪失歷史文化價值和風貌的城市,建議由國務院或責成名城主管部門取消其名城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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