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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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1
來源:景觀中國網
本報訊記者趙璋報道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于2002年10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三十次常委會議上通過,并于即日公布實施。新《文物保護法》中增加了有關歷
本報訊記者趙璋報道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于2002年10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三十次常委會議上通過,并于即日公布實施。新《文物保護法》中增加了有關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條款。
新《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九條規定: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歷史文化城鎮、街道、村莊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稱號;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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