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規定高層建筑需配備避難救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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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來源:景觀中國網
31日提交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二審的《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31日提交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二審的《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該修改稿規定,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須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此外,還應清除高層建筑周邊、消防撲救場地上空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筑、設施、設備。
修改稿中還對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人提出明確要求,包括:不得變更規劃使用功能;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員疏散場地等。
法規要點
消防車通道設明顯標志
占道障礙物可強制清理
此次的修訂草案修改稿中進一步明確了消防車通道的有關規定。增加規定,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救援過程中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各類學校
消防應急演練每半年一次
修改稿中新增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每半年組織教師、學生開展消防應急演練。此外,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中小學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內容。消防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歌廳影院
應向公眾印發消防資料
修改稿中新增規定,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利用廣播、視頻、網絡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禁止公安消防人員
指定消防產品品牌
修改稿中對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且尚不構成犯罪的多種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包括,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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