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出臺征地拆遷認定新規 18種違建強拆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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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來源:景觀中國網
為解決征地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5日,記者從哈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出臺。
為解決征地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5日,記者從哈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出臺。
據介紹,哈市本次出臺的意見,適用于哈爾濱市市區內公益性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處理。其中,將按不同情況對違法建筑、歷史遺留問題進行不同認定和相應的處理意見。
《意見》規定了18種情況下,違法建筑無條件強制拆除,并不予任何補償或者補貼(見表一)?!兑庖姟芬幎ǎ叻N歷史遺留建設問題將給予合理補償(見表二)。
針對特殊情況,《意見》規定了適當補貼的規定。其中,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具有拆遷范圍內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的,對于不足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部分給予救助補貼;給予救助補貼的房屋使用人確需購房的,拆遷人可以給予優惠價格購房;給予救助補貼的房屋使用人同時持有《哈爾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戶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綜合建設成本繳納購房款,也可以將所得補貼款折成可購買住房面積,剩余面積按成本租金標準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經濟條件改善后,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表一
違法建筑拆除不予補償18種情況
一、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后,在征地拆遷范圍內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上違法突擊搶建,騙取國家補償的。
二、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后,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突擊買賣土地、房屋,突擊分戶,制作虛假證明的。
三、在耕地上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不具備生產功能的魚池、棚室、水井、農業水利設施等。
五、超出市國土資源部門《集體土地地上物征收評估技術標準》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六、偽造、變造審批手續或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審批手續的。
七、2000年1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閑置、租賃或者用于經營活動的。
八、2000年1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以后,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九、取得臨時審批手續的房屋,臨時批準期限屆滿后閑置、租賃或者用于經營活動的。
十、未經審批占用消防通道的。
十一、未經審批占壓城市管線的。
十二、未經審批阻塞交通的。
十三、未經審批占用防洪通道的。
十四、河道、灘涂范圍內,批準期限屆滿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十五、199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施行后,河道、灘涂范圍內未經審批的違法建筑。
十六、有關部門已經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建筑。
十七、其他用于惡意騙取國家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十八、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
表二
7種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給予補償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土地、規劃等基本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補繳相關稅費后,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
由于法律不完善等歷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審批手續,沒有規劃等后續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可以補辦手續的,補繳相關稅費后,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
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無法補辦手續的,由各區政府組織市直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依據相關法規確認后,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參照有照房屋并結合房屋構造、應繳納稅費等因素給予合理補償。
企事業單位在自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由單位統一建設或經單位批準職工自行建設的住房,沒有土地審批手續,但有規劃審批手續的,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后,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
沒有規劃審批手續的,按照本條第2種情形處理;已經批準改制企業的無照房屋,由哈市各區政府組織城鄉建設、發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務、財政、國資、工商、稅務、監察等部門認定后,按企業改制規定予以處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規劃的自有宅基地上,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的具有使用功能,確系本人長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戶一宅,人均建筑面積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戶不超過80平方米,6人以上戶不超過240平方米的標準,按房屋實際建筑面積比照有照房屋給予70%補償。
在村集體其他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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