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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圓自己兒時的夢想,黑龍江省樺川縣的下崗職工高明俊承包了縣里江邊的一個小島,打算將這個小島打造成樺川縣的太陽島。由于縣里要征用小島建設濕地公園,縣濕地管理局以小島是濕地為由要將其收回。此時,高明俊已經給小島投資近80萬元,而濕地局卻只同意退還他20萬元左右的費用。令人不解的是,樺川縣濕地局一方面要收回高明俊承包的濕地小島,另一方面卻仍繼續將周邊的濕地對外大量發包。
當年高明俊和濕地局簽訂的合同
夢想打造樺川縣的太陽島
高明俊樺川縣運輸公司的下崗職工,今年58歲。在樺川縣東北方的松花江邊上,有一個叫油魚灘的小島,面積為35.2萬平方米。1996年7月和1998年8月,高明俊兩次與樺川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原樺川縣柳條通管理站)簽訂了共計32年的承包合同。“我從小在這里長大,從懂事起到現在,這個江心小島已經荒蕪了幾十年,無人管理,附近的村民只能在這放牛羊。”高明俊說,他小時候的夢想就是把這個小島建設成一個旅游小島,像哈爾濱市的太陽島一樣美麗,讓小島成為樺川縣的一個旅游景點。按照高明俊的設想,他準備修建一個水上樂園,島中間是葡萄架長廊,兩邊是花壇,并修建兩個拱橋。
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高明俊在承包期間,濕地管理局不準無故將島收回,如收回將賠償高明俊的全部投資和經濟效益損失。承包期內,高明俊可以在島上從事植樹綠化造林、放牧、開荒種田等經營行為。從1996年開始,高明俊在島上蓋了兩所房子,給島上通了電,又打井、平地,購買了各種設備,在島上種植了大量的楊樹、柳樹、果樹、風景樹等十多種樹木,并開墾了350余畝農田。之后,他又申請下來旅游開發的經營許可證,為了自己的理想,高明俊先后投入了近80萬元,耗盡了全部的心血。僅在島上平整土方的工程,他就弄了兩年多的時間。
夢斷油魚灘
2009年3月16日,高明俊突然接到樺川縣濕地保護區管理局的一紙通知。通知稱,按照樺川縣總體規劃建設和公益性建設的需要,縣委縣政府決定在油魚灘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高明俊應停止一切備耕生產活動,速到濕地局商談,否則一切后果自負。高明俊開始并沒有太在意,畢竟自己有承包合同,還有公證處證明合同真實有效的公證書,誰也不能將油魚灘島收回。令他沒想到的是,2009年5月,樺川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將高明俊告上了法庭。濕地局稱,該局在1996年和1998年兩次與高明俊簽訂的承包合同違反了2003年實施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的相關內容,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合同。樺川縣人民法院認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批準設立了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高明俊承包的油魚灘劃定為濕地。2003年8月1日,《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實施,該條例規定經批準的臨時使用濕地不得超過二年和禁止在濕地上放牧和開荒種田。雖然雙方當時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但《條例》出臺后,高明俊的行為必然損害濕地利益。法院對濕地局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予以支持,濕地局應按當時高明俊每年承包費350元的標準,補償高明俊剩余19年的承包費共計6650元。同時,經過評估小組的認定,濕地局還補償房屋、林木等損失19萬余元。高明俊不服,上訴到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也維持了原判。
濕地局收取費用的票據
油魚灘島是否是濕地成焦點
無論是樺川縣濕地保護區管理局和樺川縣法院,解除高明俊合同的前提都是認定了油魚灘島是濕地。根據《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組成的濕地認定委員會,負責對全省濕地進行確認并劃定范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那么,油魚灘島是否經過了濕地認定委員會的認定?是否有認定書?
高明俊對樺川縣濕地局認定油魚灘島是濕地的說法并不認可。“我多次向濕地局要認定書,他們說有認定書,但拿不出來”,高明俊說:“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時,所有人都沒有看到油魚灘島的濕地認定證書,濕地局只拿出了《省政府關于建立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而批復中并沒有明確標明油魚灘島是濕地。”高明俊說,既然沒有明確認定油魚灘島是濕地,那法院以他違反了《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為由判他敗訴就是不正確的。
6月7日,記者來到樺川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據該局副局長林偉介紹,油魚灘島是濕地,依據是2004年9月2日簽發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當記者詢問是否有濕地的認定書時,林局長稱有認定書,在黑龍江省林業廳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處(動管處)那里保存著,但沒有發過公告。林局長拿出一份東北林業大學野生動物資源學院出具的《黑龍江濕地自然保護區綜合考察報告》說,省政府也是根據這個考察報告同意建立自然保護區的。
“濕地局是自籌自支的單位,發包濕地的費用全用來開支了。”林偉告訴記者,樺川縣已經發包出去的濕地約有900公頃,今年仍在繼續發包濕地。根據2003年8月1日實施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第十二條規定,經批準臨時使用濕地不得超過二年,不得改變濕地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按《條例》規定,樺川縣濕地局應該在2005年8月1日之前停止發包濕地,為何又繼續發包呢?林局長表示:“我們是一年一往外發包,這是不能累計計算的。”
即使油魚灘島是濕地,整個樺川縣有2萬多公頃的濕地,為什么又偏偏征用高明俊的地呢?林局長說,縣政府要收回油魚灘島建生態濕地公園,因為這個島里縣區近,地理位置好。但高明俊說,原因十分簡單,當年他承包時,油魚灘島還是一片荒灘,沒有人愿意承包,所以他承包的價格很低,整個小島每年的費用才350元。而現在濕地局對外發包的價格是一年每晌地的費用在1300元至5000元之間,他這塊地簽的合同時間長,承包的價格低,濕地局賺不到錢。“當縣里準備開發濕地公園時,濕地局就把我這塊小島交出去了,以縣政府要建公園的名義回收。”高明俊說,經過他這么多年的辛苦開墾打理,這個小島上的農田一年租金就能達到15萬。
高明俊說,政府說油魚灘島是濕地要建公園也行,為了縣里的整體發展,他也愿意舍棄自己的理想。“十多年前,一市斤大米才三四角錢,現在一市斤大米都達到兩元多錢。我付出這么多年的辛苦,才把這個荒島打理成良田,他們還要按以前的價格給我補償,這也太不公平了。”
黑龍江省林業廳:全省都沒發過濕地認定書
針對樺川縣濕地局林局長“濕地認定書在省林業廳”的說法,6月8日,記者電話采訪了黑龍江省林業廳副廳長王鳳友。王鳳友表示,他們去年剛完成全省的濕地普查工作,目前還沒有發放過濕地認定書。
6月9日,記者來到黑龍江省林業廳。據省林業廳法規處負責人介紹,濕地的認定很復雜,他們正在逐步開展這項工作。針對記者提出的“濕地能否發包”等問題時,該負責人沒有表態。
律師:樺川縣濕地局多處違規
針對此事,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孟繁旭律師事務所的回寶剛律師。回律師認為,樺川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和樺川縣、佳木斯市兩級法院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回律師說,樺川縣濕地局作為行政機關,從管理角度,不能以發包的形式去出讓土地。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濕地局是政府下面的一個管理部門,它并不具備發包土地的資格。“有誰見過國土資源部門與老百姓簽訂承包土地合同書的?濕地局的做法至少是濫用職權。”其次,高明駿和樺川縣濕地局不是平等主體,他們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按《合同法》規定,這種關系也是不應該簽訂合同的。
按照《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的規定,油魚灘島這塊土地的性質是什么?只有濕地認定委員會才能認定,并且要有濕地認定書。雖然省政府同意建立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但這只是一個框架性的同意書。回律師認為:“而同意書并不是認定書,完全是兩回事,也不能互相代替”。
回律師說,退一步講,假如允許濕地局發包濕地,按《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的規定,經批準臨時使用濕地不得超過二年。濕地局“一年一發包”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戲”,故意為之的。“既然濕地局要收回濕地,就應該將發包出去的所有濕地全部收回,退耕還濕。只收回一家合同有失公允。”同時,既然濕地局對外發包濕地是“一年一發包,不能累計計算。”為什么對高明俊承包的濕地卻是按照《條例》中“不得超過二年”的條款而取消合同?
回律師認為,樺川縣法院和佳木斯中院認定事實和引用法律都是錯誤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理論,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雙方簽訂合同在先,出臺的條例在后,雙方只能調整合同內容,不能取消。同時,按照《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中第七條規定,保護區內的土地經依法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因自然保護區的劃定而改變。也就是說,高明俊的使用權是不能改變的。同時,《條例》中只規定了“經批準臨時使用濕地不得超過二年”,并沒有規定長期使用。而高明俊簽訂的是長期合同,他完全可以長期使用,但必須要遵守《條例》的規定和濕地局的管理。“法無禁止即允許,雙方的合同不需要解除,高明俊只需要改變地的用途就可以了。”
回律師建議,高明俊可以向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在兩年內向黑龍江省高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