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要收編“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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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9
來源:景觀中國網
“城中村”所占的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主要來源,且具有稀缺性、區位性、固定性特點,為做好太原市“城中村”的土地改造,太原市國土資源部門今日出臺了相關土地處
“城中村”所占的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主要來源,且具有稀缺性、區位性、固定性特點,為做好太原市“城中村”的土地改造,太原市國土資源部門今日出臺了相關土地處置辦法及辦理程序。
“城中村”的村民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后,其所有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對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宅基地和留用的建設用地,依照法定程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轉為國有農用地后使用權人不變,由轉制后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原承包人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紅線儲備(由政府部門進行規劃控制,不允許隨便亂建、使用),城市建設使用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未利用的空閑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根據城市規劃安排使用。
“城中村”在土地條件許可的前提下,根據城市規劃和其所在區域位置,可留給適當的發展用地,用于就業安置。留用發展土地的位置和土地用途,必須首先取得太原市規劃部門的同意,并附有規劃圖。
擬改造“城中村”的土地,除現有建設用地和留給的發展用地外,如還剩有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
“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除符合法律規定的劃撥用地范圍和劃撥供地目錄的,按劃撥方式供地外,其他一律按太原市規劃局批準的具體改造項目,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城中村”改造項目使用劃撥土地的、或擬改變出讓后的土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供地和改變土地用途審批手續。“城中村”改造建設用地,未實行收購儲備的,并由同一單位進行拆遷安置與建設的,比照舊城改造方式供地;已實行儲備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國土部門首先將對擬改造的“城中村”所有的土地按土地分類進行詳細調查統計,對現有集體建設用地還應按是否依法辦理過批準手續和是否核發過建設用地使用證兩種情況分別歸類統計,土地初始登記發證由國土部門統一進行。同時對擬轉制農業人口登記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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