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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主要災害有臺風、暴雨、暴風雪、洪水及泥石流、地震、海嘯、火山災害。近代,日本防災方面最早的法律是頒布于1880年的《備荒儲備法》。
事實上,日本防災法律制度與日本歷史上的諸次大災害有著密切關系。1959年發生的伊勢灣臺風災害后,日本于1960年頒布了《治山治水緊急措施法》;并于次年頒布了日本防災方面的根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
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于1995年通過。同年,日本修改了《災害對策基本法》中的部分內容。從體系上講,日本的災害對策相關法律可分為五大類,即基本法類、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法類、災害緊急對應法類、災后重建和恢復法類、災害管理組織法類。
由于《災害對策基本法》有統一的體制(法的體系和組織體系),使得日本的防災活動更有效率和更規范化。《災害對策基本法》于1961年10月31日頒布實施,迄今已經修改23次。現成為包括總則、防災相關組織、防災規劃、災害預防、災害應急對策、災后修復、財政金融措施、災害緊急事態、綜合事項等10章117條法律條款的,較為完整有效的防災減災基本國家大法。
依據《災害對策基本法》,日本政府建立了中央防災會議體制,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全國防災基本規劃,并指導和推動地方政府的防災體系的建立(同樣,地方政府也成立地方政府防災會議,制定本地區的防災規劃)。災害發生時,中央政府視災害大小,決定是否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或“緊急災害對策本部”等中央防災會議的組織體系。中央防災會議是日本防災方面最高的行政權力機構,由內閣總理大臣(日本首相)擔任中央防災會議的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