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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峨眉山市委副書記秦福榮提出《關于風景名勝區內集體林地納入公益林劃界范圍及生態補償問題的建議》,建議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將風景名勝區內集體林地全部納入國家公益林劃界范圍,享受國家公益林相同補貼政策;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在中央財政生態補償資金轉移支付中,明確《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風景名勝區作為禁止開發區域的生態補償內容,同時加大對世界遺產地的保護資金支持力度。全文如下:
關于風景名勝區內集體林地納入公益林劃界范圍及生態補償問題的建議
一、建議的背景
全國集體林權改革自2008年啟動,至2012年底國家林業局宣布確權發證主體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中,包括風景名勝區內集體林地。但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早在2009年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關于國家公益林區劃屆范圍中并沒有將風景名勝區納入。
生態公益林
這就帶來以下兩個現實問題:一是無法享受國家公益林補貼。未被劃為“公益林”的風景名勝區集體林地自然無法享受國家及地方有關公益林補貼。二是無法受到國家公益林管理制度的有效約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明確嚴格控制公益林采伐。而對沒有劃入公益林的風景名勝區內集體林地也即被定性為商品林。根據商品林由農民自主經營的政策,難以實施有效約束和控制,非常不利于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對景觀、林草植被等資源實現嚴格保護。
二、我們的建議
根據國務院《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國發〔2010〕46號),風景名勝區明確列入“國家禁止開發區域”。同時,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同樣承擔重要生態功能,同時還在保護自然文化遺產、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弘揚中華民族文化、激發大眾愛國熱情、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公益屬性和特征明顯。因此,我們建議:
(一)將風景名勝區內集體林地劃定為國家公益林區,并納入公益林劃界補償范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充分考慮風景名勝區的特殊性、公益型、生態性等功能定位,應將其放在與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相同重要的位置并同等對待。建議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將風景名勝區內集體林地全部納入國家公益林劃界范圍,享受國家公益林相同補貼政策
(二)中央財政生態補償資金轉移支付中明確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內容。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在中央財政生態補償資金轉移支付中,明確《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風景名勝區作為禁止開發區域的生態補償內容,同時加大對世界遺產地的保護資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