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立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將實施全面整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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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9
來源:景觀中國網
《無錫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將于明年(2010年)3月1日起施行。8日,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發布了《條例》的有關情況。
《無錫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將于明年(2010年)3月1日起施行。8日,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發布了《條例》的有關情況。
近年來,無錫市歷史文化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已進入全面、整體保護階段,需要對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統盤研究。在系統歸納了上位法有關規定后,《條例》創造性地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整個歷史文化遺產范圍。“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即時報告當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無論是房屋拆遷中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情況,還是在建設生產活動中發現地下文物,《條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國土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前,要征求文化(文物)部門的意見,落實原址保護及其他保護措施,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和出讓、轉讓合同中明確劃撥對象和受讓人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義務。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該《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指出,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建立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并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責任主體。與此同時,單位和個人可申請或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和傳承人,享有相應權利,承擔傳承義務。政府則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對民間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整理、研究以及交流。
《條例》規定,歷史建筑可以結合其自身特點,以文化展示、文化創意、文化產業及休閑旅游等形式進行保護性利用。各級政府對錫劇、宜興紫砂、惠山泥人等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開發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文化旅游功能。此外,《條例》還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陳列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并適當放寬了舉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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