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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關于建立以公眾健康保障為中心的環境標準制度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環保部研究辦理,衛生部會同辦理
提案人: 農工黨中央
主題詞: 保健 標準
提案形式: 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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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關于建立以公眾健康保障為中心的環境標準制度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環保部研究辦理,衛生部會同辦理
提案人: 農工黨中央
主題詞: 保健 標準
提案形式: 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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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關于建立以公眾健康保障為中心的環境標準制度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環保部研究辦理,衛生部會同辦理
提案人: 農工黨中央
主題詞: 保健 標準
提案形式: 黨派
內 容:
2007年11月5日,衛生部、環保總局和國家發改委等18個部門聯合發布了《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以下簡稱《計劃》)。《計劃》明確提出了"控制有害環境因素及其健康影響,減少環境相關性疾病發生,維護公眾健康"的要求。環境標準是環境管理的基礎和關鍵,我國高度重視環境標準的制定工作,并取得了很大進展。但總體來看,目前的環境標準體系尚難以完全勝任有效保障公眾健康的任務,亟需加快改革,建立以健康保障為中心的環境標準制度。
目前,我國的環境標準體系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尚未確立保障公眾健康的中心地位。截止2007年,我國累計制定了各類環境保護標準1007項,但這些環境標準中并沒有專門涉及公眾健康的內容,造成國家環境保護與健康管理綜合政策缺乏有效支撐,未能形成以健康風險防范和預警為目標的環境監測體系。二是制定環境標準體系的工作部門過于單一。環境與健康問題涉及到多個部門的管理權限,但現行環境標準的制定者僅有環保部門一家,造成了單從環境角度制定標準,未能充分考慮公眾健康問題的局面。三是國家與地方的環境標準存在著脫節現象。環境標準體系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兩個層次。國家標準是基礎,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國家標準中未明確的環境標準,或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環境標準,但現實生活中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與國家標準明顯脫節現象。環境基礎好的地方不愿意提高地方環境標準,工業發達的地方也不愿意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環境標準。
為了充分發揮環境標準對加強環境管理、維護公眾健康的有效作用,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以公眾健康保障為中心,構建環境標準體系。設立國家環境標準制定的專門工作機構,由環保部牽頭,相關部門參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中心對我國現行環境標準進行全面評估,提出我國環境標準體系的修訂規劃。同時,確立環境標準在環境基本法中的法律地位,固定以公眾健康為中心的環境標準體系,確定以公眾健康項目和生活環境項目為環境標準的基本類型。
二、制定專門的保障公眾健康的環境標準。制定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體系,首要目的是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權利。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應盡快將涉及公眾健康的特定標準納入環境標準體系之中。建議加快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力度,積極研究制訂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評價與判定標準、環境污染健康影響的監測標準、環境健康影響評價與風險評估標準、飲用水和室內空氣及電磁輻射等衛生學評價標準、土壤生物性污染標準、環境污染物與健康影響指標檢測標準、突發環境污染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標準等。
三、建立執行環境標準的有效協調工作機制。環境標準,不是單純的環保部門標準,而是各相關部門共同執行與維護的國家標準。從國家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必須建立衛生、環保、技術監督等職能部門的分工合作機制,必須進行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合理劃分。建立合理、有效、協調的工作機制,是制定和執行"以公眾健康保障為中心"的環境標準體系的根本保障。
四、制定、執行"以公眾健康保障為中心"環境標準體系,必須高度重視公眾的參與。環境與健康問題,是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質量緊密相關的重大社會問題。因此,制定和執行"以公眾健康保障為中心"的環境標準體系,應開辟多種渠道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和交流活動,尊重公眾的知情權,讓公眾了解真實情況;同時,構建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積極吸引公眾參與環境標準的研究與制定,為環境標準頒布后的實施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
來 源: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提案組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