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利用西湖有了“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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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9
來源:景觀中國網
昨天,《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為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西湖套上“緊箍咒”。 保護的迫切需要 為切實保
昨天,《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為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西湖套上“緊箍咒”。
保護的迫切需要
為切實保護西湖風景名勝區,1983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保護西湖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但是,20年間一切發生了巨大變化,這部實施了20年的《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難以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
為了更好地保護西湖,我市啟動了西湖綜合保護工程,對西湖進行了保護性修復。西湖風景區內眾多的農居、單位被拆遷,為保護風景資源創造了非常有利的條件。出臺新的條例,時機已經成熟,將為進一步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西湖提供法律保障。這是法律界人士和風景園林專家的普遍看法。
與西湖不相稱建筑禁!
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是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項工作的核心。條例對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區土地、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環境、地形地貌、園林綠化、林木植物、水體水源、文物遺址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禁止在風景區內設立各類度假區、開發區以及類似的特殊區域。禁止在風景區內新建、擴建工廠、賓館、招待所、別墅、度假村、培訓中心、大型文化娛樂設施、醫院、療(休)養機構等,原已建成的不得擴大規模,并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予以外遷。禁止在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索道、纜車、大型體育設施和游樂設施、標志性建筑———一系列規定,讓眾多與西湖不相稱的建筑無緣風景區。
這些行為明確禁止
條例對以下行為明確禁止———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水面;開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礦、傾倒廢土等;攀折、刻畫、釘拴、搖晃竹木、損壞綠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筍、果實;捕獵野生動物或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在景物上涂寫、刻畫、張貼等;損壞游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在山林內燒山、野炊等野外用火,丟棄火種,燃放煙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在山林禁火區或者山林防火期內吸煙、隨地丟棄煙蒂,超過規定范圍燒香點燭等;隨意傾倒垃圾、廢渣、廢水等污染物,焚燒垃圾、枯枝落葉等廢棄物或堆積焦泥灰;飼養家禽家畜;超出規定區域布設帳篷、擺放桌椅等。
建筑項目審批更嚴
為有效控制和減少風景區的建筑數量和密度,保護風景區的原有風貌和生態環境,條例除了規定風景區內各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各項建設應當與風景區景觀要求相一致,不得損害風景區的自然景觀。
條例還對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的管理,作出了比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更為嚴格的規定。今后符合風景區規劃,占地面積或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重大建設項目,其選址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核準,向社會公示,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還批準了《杭州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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