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征地與安置 專家為“失地農民”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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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8
來源:景觀中國網
前昨兩天,在上海社會科學院,來自全國理論界、相關職能部門的各路專家濟濟一堂,就“中國城市化與土地政策”展開熱烈探討。他們有一個共同的出發點———為失地的農民兄弟說
前昨兩天,在上海社會科學院,來自全國理論界、相關職能部門的各路專家濟濟一堂,就“中國城市化與土地政策”展開熱烈探討。他們有一個共同的出發點———為失地的農民兄弟說話!
城市化是全球性的潮流,也是我國加速全面發展的有力杠桿。著名經濟學家、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在會上透露:目前,我國農村人口達7.8億,占總人口數的60.3%,預計到2020年,農村人口將減少到40%。這意味著,將有20%的農民向城市轉移。城市化轉型中的首要問題是土地使用形式的改變,即由原來的農村用地轉變為城市用地。由此,土地征用和農民安置問題接踵而至。專家認為,征地與安置已成為三農問題中僅次于稅費改革的第二大焦點……
征用土地———大方
城鄉總人口不足50萬的一個小縣,竟準備將縣城的建成區面積擴大到126平方公里。按規定,城市每萬人占地為1至1.2平方公里,由此推算,這個縣未來的縣城應當有100多萬人!此類城市規劃建設中競相搞大的趨勢,在不少地方“蔚然成風”。
與這“大”相比,還有“小”的一例。近日,浙江省長嚴厲批評工業園區建設“小而散”,連10畝大小的園區都有。一些城市一方面大叫土地不夠用,另一方面卻在重復建設中浪費寶貴的土地資源。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介紹,全國現有各級各類開發區3837家,規劃總面積達3.6萬平方公里,竟然超過了全國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僅占6%。
“圈地運動”,使稀缺土地被濫用!江蘇省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徐元明調查發現:江蘇某縣級市建設用地占土地總面積的比重,由1994年的15.24%,上升到2002年的21.42%。以目前土地“農轉非”的速度,再過10年左右的時間,蘇南大部分縣級市將陷入“無地可用”的尷尬境地。
政績驅使,利益驅動,是“圈地熱”降溫難的根本原因。福建省社科院院長嚴正說,目前,許多地方政府為吸引內外資,無條件大面積地征用平整開闊、交通便捷的農民用地,搞大廣場、大馬路等中央三令五申嚴禁建設的“形象工程”。更有甚者,為了開發房地產、修建豪宅別墅、娛樂場所而大肆征地囤積居奇,江蘇某鎮鎮區黃金地段有一塊5畝多的土地,5年前出租給開發商,但至今仍然閑置著。
補償農民———小氣
“鄉鄉有開發區,村村有拆遷戶,老人被圈保命田,卻沒盼來養老錢。”這句流傳于江浙一帶的順口溜,吐露出了一些被征地農民的辛酸。
專家說,在少數地區,政府征用農民土地僅以農業地租為補償標準,而一經征用合法出讓,其所得收益將數十倍于農民補償費———長三角某開發區以2萬元/畝的補償費就從農民手中征得土地,轉手以不少于30萬元/畝的價格賣出,粗略計算,該開發區僅此一項就賺了900億元。浙江某村民反映,村里200多畝耕地被“上面”賣光后,村民僅得到每畝2000元的補償款,現在生活無保障。
有的地方熱衷于“少花錢多辦事”,為節省投資想方設法壓低征地補償費,一般以“省部協議”、“政府定價”的方式確定基礎設施項目征地補償費用,大多按法定補償標準的最低限核算;有的行業主管部門還以別的地方在土地上有優惠來要挾,迫使地方政府為了爭取建設資金,只好讓步壓價;部分欠發達地區,財政無力進行資金配套,于是在征地價格上“動足腦筋”……據著名經濟學家陳錫文計算,20多年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土地,至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
各方刮地皮,征地稅費多,也在很大程度上“擠占”了對農民的補償。目前,政府明文規定的稅費項目就有10項之多,所謂的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利建設基金、教育附加費等等,這種稅費體制,扭曲了政府、用地單位、農民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土地收益分配關系。
無疑,部分失地農民已成為我國的困難群體,如何解決好對他們的補償和長遠生計,尚需不斷地探索。
利為民所謀
關于征地補償,有專家建議,征地補償必須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現階段征地補償可采取征地綜合區片價補償辦法,該辦法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部分組成。土地原用途補償費歸農民集體所有,凡承包地補償應全部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用于發展生產或就業安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社會保障費用由當地政府負責足額用于實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此外,青苗、地上物等實物損失補償和房屋拆遷補償,也要通過評估確定,全部足額支付給投資的被征地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有專家進一步提出,可考慮農民保留一部分由征地轉化成的城市用地的使用權。其中“退二進一”和“三三制”比較典型。所謂“退二進一”,即農民每退出兩畝農業用地,就獲得一畝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所謂“三三制”,是指征地被一劃為三,一份作為國家基礎設施用地;一份為農民享有使用權的城市用地;一份則作為農民集體所有的農地被置換到遠郊。
關于農民再就業,專家建議,用地單位應盡量吸納被征地農戶的勞動力,并讓他們享受相應的勞動保障待遇;對自謀職業的失地農民,當地政府應當給予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一樣的再就業政策待遇,鼓勵他們自主創業。
關于配套改革,專家指出:目前,以經濟指標為主的干部政績考核不利于調動各級干部維護農民權益和保護耕地的積極性。現在對地方政府領導的政績考核,主要是看經濟增長速度、城市發展狀況、招商引資成果,導致地方干部重經濟發展,輕保護耕地;重為政府創收,輕保護農民權益;重自身的升遷,輕農民的生計。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將是否維護農民權益、合理利用土地,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指標,從而在機制上避免政府和部門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率、搞形象工程、首長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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