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廷皓代表:讓人與世界遺產和諧共處
admin
2004-03-15
來源:景觀中國網
記者見到張廷皓代表時,他剛接待完三批記者,但仍不厭其煩地回答記者關于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問題,他說,無論是作為管理者,還是專家學者,都有責任張開口,為我國世界遺產的保護和
記者見到張廷皓代表時,他剛接待完三批記者,但仍不厭其煩地回答記者關于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問題,他說,無論是作為管理者,還是專家學者,都有責任張開口,為我國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鼓與呼。我們的最高追求是統籌社會經濟與世界遺產的協調發展,讓二者和諧共處。
張廷皓代表是陜西省文物局局長,此次大會他提出了“關于制定《世界遺產保護法》的議案”。他說,我國是自然和文化遺產極其豐富的國家,截至目前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地已達29處,其數量名列世界第三位,同時還有昆曲和古琴被公布為《人類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除此之外,還有100多處遺產地作為世界遺產預備清單提交世界遺產委員會。但是,我們還應清醒地看到,我國的世界遺產保護工作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不按科學規劃擅自安排建設項目,對環境景觀造成破壞或嚴重威脅,如都江堰上游安排攔河壩問題;無序開發、興建直接破壞遺產風貌的旅游設施,如張家界旅游電梯問題;不顧遺產地的承受能力,過度發展旅游業,如故宮、秦俑館、敦煌超容量接待問題;周邊商業化建筑過多、城市化傾向嚴重,廢棄物污染嚴重,造成環境劣化;管理體制混亂,政出多門;管理機構設置的規格(涉及權威性)不一,有國家一級機構管理,也有縣一級管理,專業化要求(涉及科學性)無標準,有的遺產地的專業人員連副研究員的職稱都達不到;遺產地管理機構單純追求經濟效益,造成遺產不同程度的破壞;經費短缺,保護投入嚴重不足,致使不少遺產地及其環境的保護與治理舉步維艱。
對此,必須盡快對世界遺產保護進行立法、制定專項法規,以涵蓋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非物質遺產,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的規定,參考《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從我國世界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出發,應當盡快制定我國的《世界遺產保護法》。
該專項法規應明確,世界遺產是珍稀的或惟一的不可再生的文化和自然資源,以保護為主作為其工作方針;應設立統一、權威、高效的世界遺產管理部門,設立世界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對遺產地的規劃、保護和利用項目進行科學咨詢;遺產保護所需資金應列入國家財政預算,并建立世界遺產保護的專項基金,吸納社會資金保護遺產,同時明確對捐資者減免稅收的法律條款;加強對申報世界遺產工作的指導,制定世界遺產地的環境標準,建立世界遺產地和預備名單遺產地的預警機制等等。
張廷皓說,必須指出的是,由于一些地方的經濟發展緩慢和落后,可能在客觀上保護了一部分遺產,但我們現在不能因為保護遺產,再造成新的貧困。西安漢長安城內的居民的生活,就比城外的人差許多。應該引導遺產地群眾發展保護遺產的產業,對群眾因保護遺產付出的代價,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是一個很高、很難的命題,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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