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條例》正式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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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來源:景觀中國網
生態補償條例是國家強制性要求對生態資源、環境開發、利用而必須補償、維護生態平衡的法規。它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是一部生態環境補償領域的專門性法規。
生態補償條例是國家強制性要求對生態資源、環境開發、利用而必須補償、維護生態平衡的法規。它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是一部生態環境補償領域的專門性法規。
從1998年森林法的修改,到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現,我國在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政策體系上邁出了重要步伐,但是我國目前的生態補償機制還存在著補償范圍不明確、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模式比較單一、資金來源缺乏、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滯后等問題。為加強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立法建設,2010年4月26日,《生態補償條例》起草工作啟動暨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委員會成立會議召開,標志著這部法規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目前,《生態補償條例》框架已經初步確定,進入法律起草階段。
初步確定三個基本原則和五個組成方面
三個基本原則即誰破壞誰治理誰賠償、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有償。明確了補償的領域和主體,最受益的將是我國中西部的資源大省及廣大的農牧民眾。對于補償的方式及資金來源、補償的標準、補償的申報程序審定和監督等也將在條例中明確并細化。
五個組成方面即基本原則、補償的領域和主體、補償的方式及資金來源等。據介紹,頒布后,該條例將成為世界上首個專門針對生態補償的法規。
開征生態補償費存在諸多問題
目前開征生態補償費存在的問題是:缺乏中央政府協調機制,許多重要跨界流域和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機制無法建立,一般是上游地區反應強烈,下游盡量回避;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問題,個別地方以收費或押金制度簡單替代生態補償機制,免除了開發者治理和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任。
條例生效或有利西部資源大省
生態補償主要有兩點,一個是收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補償;另一個是破壞者付費。無疑此次生態補償條例的起草,將更多推動東部向西部地區的生態扶貧。另外,生態補償很重要一點是要確定誰給誰補。國家生態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區,環保部曾劃分出1458個對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功能區,包括水源涵養區、土壤保持區、防風固沙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和洪水調蓄區等都是補給對象。
11部委參與協調各方利益
生態補償涉及利益調整復雜,需要高規格的組織形式來推動。條例起草領導小組涵蓋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林業局、統計局、海洋局等部門,整合之勢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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