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旅游管理框架分析
admin
2006-04-20
來源:景觀中國網
生態旅游概念演變 目前,關于生態旅游的各種提法已經出現很多,但是還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定義被普遍認可。其中的原因可從兩方面分析:一是客觀上旅游業、林業以及環境
生態旅游概念演變
目前,關于生態旅游的各種提法已經出現很多,但是還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定義被普遍認可。其中的原因可從兩方面分析:一是客觀上旅游業、林業以及環境教育等各方面人士對生態旅游保持關心的同時,往往從自身角度出發來定義生態旅游,因此提出來的定義在內容的涵蓋面上往往存在片面性;二是各個定義的內涵側重點也有所不同,表現在從理論到實踐的各個環節上,包括旅游對象、旅游移動空間、旅游團體的大小、旅游活動的形態以及旅游理念等等。但是,各個定義的著眼點分別是從自然保護、旅游業及研究者的角度出發,去體會生態旅游內涵的。
從自然保護的角度來看,第一個給生態旅游作出定義的是墨西哥專家H.Ceballos-Lascurain(1983),后來他的定義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所接受,并被廣泛宣傳。他指出,生態旅游是“旅游者進入相對原始的自然區域,學習、欣賞和享受風光、野生動植物及當地古今文化的旅游”。世界自然基金會(WWF)是研究生態旅游比較早的官方機構,其研究人員E.Boo在1990年對生態旅游的定義是:生態旅游必須以“自然為基礎”,就是說,它必須涉及“為學習、研究、欣賞、享受風景和那里的野生動植物等特定的目的而到受干擾比較少或沒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區域所進行的旅游活動”。生態旅游協會(The Ecotourism Society)1992年把生態旅游定義為“為了解當地環境的文化和自然歷史知識,有目的到自然區域所做的旅游,這種旅游活動的開展在盡量不改變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同時,創造經濟發展機會,讓自然資源的保護在財政上使當地居民受益”。
從旅游業角度看,美國旅游協會(ASTA)強調生態旅游是重視與環境相協調的旅游,就是說在不破壞野生自然本身及環境的條件下以欣賞當地的自然和文化為目的的旅游。日本觀光業協會(JATA)認為生態旅游是以觀察自然為目的,保護當地的生態系統,并且對其負影響保持在最小限度的旅游實踐運動。聯合國亞洲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則把生態旅游作為是對社會的各個方面帶來益處,并在環境和文化上具有積極性的旅游。
從研究者的角度看,普遍接受H.Ceballos-Lascurain的觀點,并認為生態旅游是:a、旅游者進入相對原始的自然區域,學習、欣賞和享受風光、野生動物及當地古今文化的旅游。b、促進保護,控制旅游者帶來的負面影響,為了欣賞和享受能夠給當地居民帶來社會經濟活力的自然(包括與過去和現在的相關文化事物),到干擾較少的自然區域環境中所進行的負責任的旅行或訪問。
生態旅游管理框架
生態旅游追求的是旅游業、自然保護及區域振興三者之間的協調與統一,它的合理運營與科學管理涉及旅游者、旅游經營者、當地居民、行政部門及研究者等利益主體的最佳配合。
按照利益主體理論(Stakeholder Theory)來對生態旅游管理框架進行分析很有必要,它也正成為當前旅游學研究的一個新熱點。筆者認為以區域社會為背景的生態旅游至少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保證有森林和保護區等自然生態系統及當地文化的生態旅游資源存在;(2)有到此訪問的主要來自城市的生態旅游者存在,并且這樣的生態旅游者是以人數分散的小組形式出現的;(3)能夠得到當地居民理解并且他們要有經濟利益的收獲。生態旅游的實施與促進,也增加了當地居民的就業機會,從而活躍了區域經濟。由于當地居民生于斯長于斯,熟悉當地的山川甚至一草一木,而且從祖先那里傳承了一些重要而適用的知識,經過適當的培訓可以成為合格的生態旅游向導;(4)對旅游經營者而言,通過提供良好的服務讓生態旅游者更好地利用和享受生態旅游資源;(5)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在制定政策過程中還要充當協調員的身份,向其他各個利益主體及時、快速、準確、全面地傳達有價值的信息,包括組織編寫旅游指南、實施資源保護及人才培養。
在生態旅游管理中,單靠政府的方針政策,甚至市場以至技術上的措施是不夠的。更強調行政部門、旅游經營者、旅游者、當地居民、研究者各個關系主體價值觀的相互交織、碰撞、磨合。同時,政府與市場提供一種平臺,以另一種身份來協調各主體之間的關系,以達成對話、協作和相互理解。
生態旅游可以作為一種手段來實現自然保護、旅游業發展及區域振興等多重目標,生態旅游管理所追求的效率原則,要求最終要對其達到最佳管理水平。伴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旅游所體現的是一種進化過程。可持續開發原則一直是生態旅游的核心,對生態旅游管理的框架分析在今后相當一段時期內都將是我國旅游研究中被關注的熱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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