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5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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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1
來源:景觀中國網
歷經3年醞釀多次修改,《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29日舉行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
候鳥越冬期間,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不得從事破壞候鳥棲息和覓食環境的活動,違者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歷經3年醞釀多次修改,《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29日舉行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
《條例》規定,在江西范圍內,應對重要濕地設立保護界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移動重要濕地保護界標。違者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提出,在濕地區域,不得開設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旅游項目。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
江西還將禁止在重要濕地范圍內從事8種行為活動。如:擅自在重要濕地內揭取草皮的,將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擅自以圍(開)墾、填埋、挖塘方式破壞重要濕地的,將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條例》規定,在城市規劃、建設、發展過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壞濕地;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濕地。江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對依法占用濕地和利用濕地資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用于濕地生態保護?!稐l例》還對鄱陽湖濕地保護進行了特別規定。禁止在鄱陽湖濕地區域種植有礙濕地功能的林木。禁止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圍墾、毀草開墾、填埋濕地以及其他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條例》明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鄱陽湖候鳥越冬期。候鳥越冬期間,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不得從事破壞候鳥棲息和覓食環境的活動。違者將由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采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將依照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鄱陽湖濕地區域禁止圍湖造地,已退田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退出后的舊房必須及時拆除。此外,禁止移民返遷。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鄱陽湖濕地自然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移民。對遷出后仍從事農業種植的移民,應當安置到人均耕地較多的地方;安排給移民的耕地,應當不低于當地的人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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