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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發展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興產業,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城市、農村建筑領域的大規模應用,財政部、住建部近日聯合發文,明確將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工作;同時,將以縣為單位,實施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示范推廣,引導農村住宅、農村中小學等公共建筑應用清潔、可再生能源。
兩部委昨日(7月9日)下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明確,對納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財政將予以專項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每個示范城市5000萬元,具體根據2年內應用面積、推廣技術類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切塊到省。推廣應用面積大,技術類型先進適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設突出,資金運用實現創新,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每個示范城市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相反,將相應調減補助額度。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工程項目建設及配套能力建設兩個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項目的資金原則上不得低于總補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設的資金,主要用于標準制訂、能效檢測等。
方案同時要求,各地應創新補助資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可綜合采用財政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資本金注入、設立種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方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第一年,根據城市申報應用面積等因素測算補助資金總額,按測算資金的60%撥付補助資金;后兩年根據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進度撥付補助資金。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示范城市進行檢查,對沒有完成申報應用面積或節能效果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將相應扣減財政補助資金,對城市示范開展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將予優先支持。
財政部稱,開展城市示范,有利于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技術標準等配套能力建設,形成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動可再生能源應用市場需求,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有利于促進實現“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宏觀調控目標。
財政部、住建部同時發布《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方案》兩份文件。方案明確,中央財政對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予以適當資金支持。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地區的推廣應用,實行以縣(含縣級市區)為單位整體推進,并先行示范,分期啟動,分批實施。
根據方案,2009年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補助標準為:地源熱泵技術應用60元/平方米,一體化太陽能熱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戶為單位的太陽能浴室、太陽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補助。以后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每個示范縣補助資金總額將根據上述補助標準、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面積等審核確定。每個示范縣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