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細則出臺 內外企將同享“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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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來源:景觀中國網
12月11日是中國加入WTO五周年的日子,這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日子可能會在很多方面產生影響。這不,10月10日,建設部和商務部聯合組織發布了《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
12月11日是中國加入WTO五周年的日子,這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日子可能會在很多方面產生影響。這不,10月10日,建設部和商務部聯合組織發布了《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作為《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細化方案,將在12月11日正式實施。對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可以看出加入WTO之初有較強的“保護”意識,而到了今天已然是一副“開放”的姿態,管理部門把思路轉向了如何讓內外企共享“同等國民待遇”。
2002年9月27日,由建設部和外經貿部聯合發布、于12月1日執行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114號令)出臺,提出對外商投資設計工程合資和獨資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其中最具有殺傷力的是第十五條和十六條。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第十六條: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國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文件出臺后,境外公司“看懂”了其中的深意,也提出了他們的抱怨:第一個問題就是外國人如何取得中國注冊資格?中外職業資格互認還沒有進展,沒有雞,何來蛋?沒有相應數量的注冊人員,就不可能通過中國的資質分級要求。再者,國外公司到中國來發展,本土化是必然的趨勢,不太可能帶太多的對當地情況不很熟悉的外方技術人員,多數應該是提供管理,現在這個規定要求的人數不能接受。因為增加了成本,與本地公司競爭就會首先輸在成本優勢上。所以他們認為,這個規定與其說開放,不如說是壁壘。他們也動腦筋要打“擦邊球”——114號令中沒有提到外資能否申請開設事務所。建設部對專項事務所的要求是相對比較低的,倒是一個突破口。
再回來看看《實施細則》的規定:“(四)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暫不滿足《規定》第十五條要求時,目前可以聘用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五) 外國服務提供者暫時不能滿足《規定》第十六條關于居住時限的要求時,對該要求可以不予考核。(六) 外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取得中國的工作簽證后,可以作為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看來老外們的“抗議”取得了預期的成效,《規定》中的“招數”被一一化解。導致的結果可能是一個外國人也沒有的外資企業,他們向中國輸出的只是一個品牌而已。
在實施細則中加大了對外國公司和外國技術人員境外業績的要求。需要提供公司和個人境外的注冊證明,相應規模的項目簡單情況及照片,并有業主或其他機構出具的證實簽字。還要求外國技術人員不能同時受聘多家企業,但對外國企業和人員的業績缺乏質和量兩方面的量化要求。同樣沒有不允許申請專業或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理解就是說,“可以”。
對中國企業來講,在不久的將來,市場上會出現一些號稱國際品牌的競爭對手,但其中的骨干很可能就來自自己的企業,主力基本上也是一伙地道的中國人。最本質的區別是其用的是人民幣之外的貨幣開設的公司,掛的是一塊“大”招牌。
有一點能讓國內企業稍感安慰的是,大家終于到了一條起跑線上,因為要接受同樣的法規和規范的管理,同樣的資質要求。所謂過去外國人享受“超國民”待遇,游離在市場的法規和管理之外的問題在這外層次上算是解決了。當然他們現在可能在稅收方面還有一些優惠,不過據說并軌是不久的事了。已經喊了五年的“狼”來了,現在真的到了短兵相接,比拚實力和服務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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