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明確8條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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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2
來源:景觀中國網
12月1日開始執行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將涉及所有在我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的企業。其中對項目管理企業和項目管理人員的8條“禁止行為”引人關注。
12月1日開始執行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將涉及所有在我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的企業。其中對項目管理企業和項目管理人員的8條“禁止行為”引人關注。
由建設部推出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受委托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二)在受委托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后分別轉讓給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該辦法還要求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并執業。(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此外據專家點評,該辦法在資質和執業資格管理方面也頗具新意。
據建設部透露,該辦法反映了我國建設工程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長期實踐與思考的成果,是針對如何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該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托,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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