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如何土改?
admin
2013-11-22
來源:景觀中國網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再次提出土改的方向,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與十七屆三中全會“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比,“逐步”兩字消失,說明土改速度將加快。
土地改革攸關國運。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再次提出土改的方向,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與十七屆三中全會“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比,“逐步”兩字消失,說明土改速度將加快。三中全會《決定》稱,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此地農村改革的要點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條件入市,承包地長期化,農村經濟運作資本化、農業現代化,土地收益分配更均衡。
各地已有試點。11月12日,安徽公布《關于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示范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激勵機制,引導土地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將建立多元統一的農村土地市場。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出租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
農村土地產權不能轉讓,使用權可以有限轉讓,轉讓需要突破法律、確權、利益分配三道坎。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兩塊,一塊是宅基地,另一塊是經營性用地,如鄉鎮企業用地。如果宅基地放開,等于小產權房開閘,等于顛覆目前的房地產市場;經營性用地放開,等于地方政府放棄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小產權房無放開可能。
土地 “農轉非”受到現行《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的法律約束,除了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除企業破產、兼并外,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
安徽版的意見已經接近法律底線,土地改變用途,即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出租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用于工業、商業、旅游和農民住宅小區建設等,意味著土地有可能“轉性”,是否只能由村集體、農戶來承包運作,才不突破法律底線?
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在確權的基礎上,否則不可能有土地的長期流轉,就不可能形成明確的產權、使用權邊界。只有完成確權的地區,才談得上使用權的交易。
隨著人口增加,農村承包地的面積隔幾年會有變化,這意味著利益隨時會變化,非常不利于每家每戶土地流轉與定價。很多農村沿用傳統的表述方法,如“苞米地盡頭那塊小巴掌地是他家的”,給土地租賃雙方帶來無盡煩惱。由于戶口制度的漏洞,一些進入城市的居民在老家仍然擁有宅基地甚至承包地,導致土地的浪費。
目前在農村租地建立現代農場的企業主,缺乏法律保障,租的農戶的地的確切邊界在哪里、經緯度是多少,都不清楚。一旦農村土地升值,規劃發生變化,隨時都可能被趕走。如北京宋莊畫家村就是如此,13位買了通州宋莊農民房又被農民起訴還房,這樣的事情不僅會發生在畫家身上,也會發生在農場主身上,他們隨時可以被不滿足租金的農民趕走。
在土地利益分配中農民長期處于弱勢,但在大城市近郊、發達城市的農村,農民所獲得的收益不少。
偏遠農村地區的土地沒有多少溢價,現在進入市場,農民也無法掘取第一桶金。在重慶、成都等地,需要政府進行土地置換,從偏遠地區置換到城市郊區,并且由政府或者開發商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土地溢價才能上升。沒有基礎設施建設,沒有規劃,土地就無溢價,所謂同地同權不是空話,政府起碼需要收回投資成本,開發商需要有一定利潤,而農民的身家保障都在土地上。
將農民的培訓與就業與土地價格掛鉤或許是個好辦法,農民有就業機會,可以無縫融入城市,說明政府與企業承擔了農民就業、城鎮化的隱性成本,農民所獲得的土地收益占比應該下降,如果農民無法融入城市,土地仍是農民未來的重要依靠,那么政府、開發商必須停止不成熟的土改,讓農民繼續擁有土地,是理智的選擇。
土改是大事,不必急于求成,發揮市場內生動力,在東中西部進行試點,經濟上成熟一塊就發展一塊,才能將土改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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